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
債 權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人。
㈡確認宋淑芬是否為
本件債權人,如係本件債權人併請敘明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㈢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。
㈣確認林秦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並請敘明對其請求
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㈤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若是,則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