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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債 權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   ㈡確認宋淑芬是否為本件債權人,如係本件債權人併請敘明   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㈢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   ㈣確認林秦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並請敘明對其請求   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㈤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若是,則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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