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 債 權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 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㈡確認 宋淑芬是否為本件債權人,如係本件債權人併請敘明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㈢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㈣確認林秦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 ,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㈤確認是否請 求利息;若是,則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。」,此項裁 定已於103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人,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