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
債 權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淑芬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
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㈡確認
宋淑芬是否為本件債權人,如係本件債權人併請敘明其請求
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㈢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㈣確認林秦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
,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㈤確認是否請
求利息;若是,則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。」,此項裁
定已於103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人,此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證。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