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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 債 權 人 揚崧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村嬌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附表所示2、3支票發票日期為何?如有錯誤,並請更正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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