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
債 權 人 富立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錫煌
訴訟代理人 魏清森
債 務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,及
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因票號BY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
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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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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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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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12月16日 │42,250元 │102年12月16日 │BYA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3年1月16日 │125,500元 │103年1月22日 │BYA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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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