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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2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 債 權 人 富立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煌 訴訟代理人 魏清森 債 務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,及  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因票號BY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   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2年12月16日 │42,250元 │102年12月16日 │BYA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3年1月16日 │125,500元 │103年1月22日 │BYA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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