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
債 權 人 進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昌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朱昌杰、朱秋榮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朱昌杰、朱秋榮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世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