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
債 權 人 台
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讚__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文信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並請敘明
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依狀附證物,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
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,得逕
自對其聲請
強制執行以受清償,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)。
㈡確認林文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、
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物(
聲請狀內未敘明對林文信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提出無證物欄
所載之支票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,且狀附證物均為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
司之
執行名義,尚難證明對林文信有請求依據)。
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名稱為何?併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
登記卡,若為「臺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」請一併提出狀尾
之公司大章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