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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讚__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文信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並請敘明   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依狀附證物,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    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,得逕    自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以受清償,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)。   ㈡確認林文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、    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物(聲請狀內未敘明對林文信 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提出無證物欄所載之支票及    退票理由單影本,且狀附證物均為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    司之執行名義,尚難證明對林文信有請求依據)。  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名稱為何?併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    登記卡,若為「臺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」請一併提出狀尾    之公司大章印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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