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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 權 人 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讚__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文信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確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並請敘 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依狀附證物,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 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,得逕自 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以受清償,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)。㈡確 認林文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、及法 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物(聲請狀內未敘明對林文信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提出無證物欄所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,且狀附證物均為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執行名 義,尚難證明對林文信有請求依據)。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 名稱為何?併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,若為「臺臻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」請一併提出狀尾之公司大章印文。」, 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人,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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