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
債 權 人 台
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讚__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、林文信發給
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並請敘
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依狀附證物,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
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,得逕自
對其聲請
強制執行以受清償,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)。㈡確
認林文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請敘明原因事實、及法
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物(
聲請狀內未敘明對林文信請求之
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提出無證物欄
所載之支票及
退票理由
單影本,且狀附證物均為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
執行名
義,尚難證明對林文信有請求依據)。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
名稱為何?併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,若為「臺臻
金屬工業有限公司」請一併提出狀尾之公司大章印文。」,
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雇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