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
債 權 人 紘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春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竣傑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因
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:送貨明細單未能顯示債務人為「張竣傑」
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