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
債 權 人 宜泰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碧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人(
聲請狀債務人欄記載為丞祐機械有限
公司,
惟事實理由內記載債務人侯月靈,且證物支票影本
發票人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)。
㈢確認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「沈碧眞」或「沈碧
真」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