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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8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3號 債 權 人 宜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碧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 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人(聲請狀債務人欄記載為丞祐機械有限    公司,事實理由內記載債務人侯月靈,且證物支票影本    發票人為丞祐機械有限公司)。   ㈢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「沈碧眞」或「沈碧    真」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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