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債 權 人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家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   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之釋明。   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如欲請求利息,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    請求利率,併敘明其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