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
債 權 人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家淦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
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
人之釋明。
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如欲請求利息,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
請求利率,併敘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