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
債 權 人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家淦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確認本件債務人律翰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
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
人之釋明。㈡確認是否請求利息;如欲請求利息,請釋明利
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,併敘明其依據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
3年3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
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