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
債 權 人 諒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滄海
債 務 人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禹雯
債 務 人 紀穎裕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其中自民國
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
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前段
訂有明文。查
系爭票號HA0000000支票之提示日為103年3月3
日,債權人依票據關係逕對債務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,
於
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