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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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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4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債 權 人 諒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滄海 債 務 人 紘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雯 債 務 人 紀穎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其中自民國   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 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前段   訂有明文。查系爭票號HA0000000支票之提示日為103年3月3   日,債權人依票據關係逕對債務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,於   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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