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
債 權 人 日嘉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美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柏葦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務人吳柏葦
繼承相關資料(被
繼承人吳志成之除戶戶
籍、繼承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
繼承系統表
、繼承人有無
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沈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