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
債 權 人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韋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於狀尾蓋有
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㈡確認貨款部分新臺幣131,355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
利率為何。
㈢確認票號AD0000000號之支票
發票日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
,如有錯誤,併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