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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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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杰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因其所持有支票票號CR0000000之支票1張,聲請 公示催告,經本院於99年10月18日裁定駁回在案。(原案因 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,系爭票據係最後 持有人即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所遺失,本件聲請人即非 票據權利人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 二、茲據聲請人對於該證券重複聲請公示催告,不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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