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
聲 請 人 康呈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杰宏
上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因其所
持有支票票號CR0000000之支票1張,聲請
公示催告,經本院於99年10月18日裁定駁回在案。(原案因
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,
系爭票據係最後
持有人即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所遺失,本件聲請人即
非
票據權利人,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
二、茲據聲請人對於該證券重複聲請公示催告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