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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井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   文件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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