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孟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岳賓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。但應於提出
止
付通知後五日內,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,
票據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02年12月27日具狀聲請公
示催告,經核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付款銀行於10
2年12月18日所出具,聲請公示催告已逾掛失後5日,與
首揭
規定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