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
聲 請 人 公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淑蓮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BA0000000號)之正確發票
人為何?(台端狀紙
所載孚克軒興有限公司與銀行出具之票
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