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
聲 請 人 奕峰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淑玲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發票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何?(台端
聲
請狀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為郭從『德』,是否正確,
請查證。)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,併具狀更正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