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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奕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發票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為何?(台端聲   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為郭從『德』,是否正確,   請查證。)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銀行聯絡,併具狀更正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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