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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寶麟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?(台端聲請狀所載與前案不同)   如有錯誤,請具狀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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