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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中芳 聲 請 人 金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志松 共   同 送達代收人 王致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 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固得聲請法院 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 明文。惟聲請拍賣抵押物,係屬非訟事件,須其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,法院始得為准 許拍賣之裁定,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 查,不能明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,法院自無 由准許拍賣抵押物。 二、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,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 12月2日,現清償期未至,雖聲請人於103年5月8日陳報狀檢 附不動產買賣特別約定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各一份,並聲稱: 足證雙方借貸關係業經解除,相對人依法應返還之借款尚未 清償。惟當事人間買賣契約是否解除,係屬實體爭執,按首 揭說明,非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所能審查,本件聲請人所 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形式上觀之,不足使本院認定本件抵押 權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,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土 地,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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