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
聲 請 人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中芳
聲 請 人 金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志松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王致雁
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
拍賣抵押
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固得聲請法院
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
明文。
惟聲請拍賣抵押物,係屬
非訟事件,須其抵押權已經
依法登記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,法院始得為准
許拍賣之裁定,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
查,不能明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,法院自無
由准許拍賣抵押物。
二、
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,所
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
12月2日,現清償期未至,雖聲請人於103年5月8日
陳報狀檢
附
不動產買賣特別約定契約書及
存證信函各一份,並聲稱:
足證雙方
借貸關係業經解除,相對人依法應返還之借款尚未
清償。惟
當事人間
買賣契約是否解除,係屬實體爭執,按
首
揭說明,非法院於
非訟事件程序中所能審查,本件聲請人所
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形式上觀之,不足使本院認定本件抵押
權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,是聲請人聲請拍賣
系爭土
地,
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