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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台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忠 相 對 人 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兼法 陳敏雄 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1年1月5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應收帳 款。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0年12月31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 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⑵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。⑹強制執行之費用。⑺參與分配之費用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,全 部。 債務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進貨,並以遠期 支票支付貨款,然債務人於103年4月10日、103年5月10日 簽發之支票,經聲請人提示後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 付款。計尚欠本金8,817,366元、利息及其他款項等,合計 10,435,95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、應收帳款對帳單 、支票等影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 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五福北│ │190 │田│905.06 │全部(所有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人為陳敏雄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五福北│ │191 │建│486.78 │全部(所有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人為登威音響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 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│2 │臺中市霧峰區五│店舖、辦公室 │一層:153.72│ │全部(所 │ │ │ │福北段191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二層:98.27 │ │權人為登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2層 │合計:251.99│ │威音響股│ │ │ │臺中市霧峰區五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│ │ │ │福路388號 │ │ │ │司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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