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台音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信忠
相 對 人 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
相對人兼法 陳敏雄
定代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
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1年1月5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應收帳
款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130年12月31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
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取得
執行名義之費用。⑵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⑶因
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
損害賠償。
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
。⑹
強制執行之費用。⑺
參與分配之費用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,全
部。
嗣債務人登威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進貨,並以遠期
支票支付貨款,然債務人於103年4月10日、103年5月10日
簽發之支票,經聲請人提示後遭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絕
付款。計尚欠本金8,817,366元、利息及其他款項等,合計
10,435,95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應收帳款對帳單
、支票等影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
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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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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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五福北│ │190 │田│905.06 │全部(
所有權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人為陳敏雄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五福北│ │191 │建│486.78 │全部(所有權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人為登威音響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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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2 │臺中市霧峰區五│店舖、辦公室 │一層:153.72│ │全部(所 │
│ │ │福北段191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二層:98.27 │ │權人為登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2層 │合計:251.99│ │威音響股│
│ │ │臺中市霧峰區五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│
│ │ │福路388號 │ │ │ │司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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