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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輝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晉通即羅曼帝實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提出羅曼帝實業社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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