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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威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㈠請提出發票時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當時   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   ㈡請提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,並確認現任   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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