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
聲 請 人 威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家軒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㈠請提出發票時鹿台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,以證明當時
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
㈡請提出鹿台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,並確認現任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