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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 聲 請 人 佘明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、張金峰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本票原本(因影本模糊不易辨識)。 二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   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  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  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 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4  月  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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