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55號
聲 請 人 佘明子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、張金峰准予
本票裁定
強
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本票原本(因影本模糊不易辨識)。
二、台端聲請
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沛承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3月
1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
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
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