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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舜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成展工程有限公司、張紫涵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票號CH732211之本票提示日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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