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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2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華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岡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編號TH0000000本票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?如有錯   誤,併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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