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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學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惠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相對人游惠鈴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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