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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芸戉、鋐菱 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俊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提出相對人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,以證   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芸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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