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
聲 請 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興時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光禹精密有限公司、王明志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光禹精密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,以證明發票時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㈡確認王明志是否為
本件相對人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