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0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佳晟事務機器有限公司、楊秀卉、王文
通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補正相對人佳晟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表,並確
認
法定代理人爲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