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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7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、黃慧卿、徐德勝、 徐麗玲、洪振源、張維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    之。   ㈡請補正相對人源彰交通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,    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慧卿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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