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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4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4355號 聲 請 人 翰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提出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,   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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