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55號
聲 請 人 翰橙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元毓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相對人金享餘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,
以證明發票時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