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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44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440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伸建運輸有限公司、陳耀璋、賴雅茹、 葉國邦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補正「伸建運輸有限公司」歷次之變更登記事項卡,以證明   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「郭建和」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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