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403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李家慶園藝有限公司、傅卉玟、李浚嘉
、傅菊瑛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補正「李家慶園藝有限公司」歷次之變更登記事項卡,以證
明發票時之
法定代理人為「傅卉玟」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