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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44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4462號 聲 請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高秋桂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、內載金額合 計新臺幣8,192,796元,到期日未載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 此提出本票6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本票,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 本票影本附卷可稽,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,自不得據以 裁定強制執行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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