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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普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亮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㈠票載付款地為「營業所」,請釋明其所在地為何?   ㈡利息起算日。   ㈢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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