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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興茂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文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利息起算日(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計息,惟聲請人並未載    明提示之年月日)。   ㈡請求利息之利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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