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 聲 請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秋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附表所示之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併具狀更   正。 二、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