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53號
聲 請 人 展用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炳坤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高秋桂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附表所示之
發票日及到
期日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併具狀更
正。
二、
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