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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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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57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57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吳師儀 人 相 對 人 王琇如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,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新臺幣1,090,000 元,到期日民國103年8月25日,詎經提示後,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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