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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6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205號 聲 請 人 宏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補正聲請內容(聲請狀並無聲請內容且無法確定是否請求利   息?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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