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902號
聲 請 人 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顯雄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張勝素、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
張靜文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人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狀
末簽章。
二、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