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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6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902號 聲 請 人 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勝素、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 張靜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聲請人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狀   末簽章。 二、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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