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
聲 請 人 向陽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世堂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張靜文、
張勝素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提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
,以證明發票時之
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