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07號
聲 請 人 天中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進中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黃煒勤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:
一、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(因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未載
到
期日,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、第66條第1項及第124
條規定,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)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