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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7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7183號 聲 請 人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照 相 對 人 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陳賜民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提出本 票3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103年度司票字第718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到 期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103年8月8日 │110,000元 │未載 │CH36230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103年8月8日 │30,000元 │未載 │CH36230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103年8月8日 │110,000元 │未載 │CH36231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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