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183號
聲 請 人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宗照
相 對 人 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相 對 人
兼法定代理 陳賜民
人
上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
爰提出本
票3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
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
處停止強制執行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票附表: 103年度司票字第718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到
期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103年8月8日 │110,000元 │未載 │CH362309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103年8月8日 │30,000元 │未載 │CH362308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103年8月8日 │110,000元 │未載 │CH36231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