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
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瑞益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朝彬、
陳俊宏、王琦玲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
明書:
一、補正相對人謝朝彬、陳俊宏、王琦玲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