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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朝彬、 陳俊宏、王琦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 明書: 一、補正相對人謝朝彬、陳俊宏、王琦玲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  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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