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
聲 請 人 僑商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月嬌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
擔保金事
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一、提出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(
同意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應與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之印鑑章
相符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