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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僑商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返還擔保金事 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一、提出相對人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(   同意書上之公司大小章應與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之印鑑章   相符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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