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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6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代 理 人 王菁蔓 相 對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嬌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102年 度建字第2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,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。嗣相對人雖提起上訴,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審理程序中撤回上訴,而告確定在案 。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,250元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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