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
聲 請 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惠洲
代 理 人 王菁蔓
相 對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鳳嬌
上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,
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102年
度建字第2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,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
人負擔。
嗣相對人雖提起
上訴,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審理程序中撤回上訴,而告確定在案
。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
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9,250元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