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
聲 請 人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蕙菁
相 對 人 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利宏
上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
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101年
度建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經本
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
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計算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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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項 目 │金額:新臺幣 │ 備 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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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10,24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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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鑑定費用 │39,60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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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證人日旅費 │1,00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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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為50,840元 │
│計算式: │
│10,240元+39,600元+1,000元=50,84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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