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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相 對 人 安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利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捌佰肆拾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本院101年 度建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計算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項 目 │金額:新臺幣 │ 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10,24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鑑定費用 │39,60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證人日旅費 │1,00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為50,840元 │ │計算式: │ │10,240元+39,600元+1,000元=50,840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