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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聲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鼎富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騰中為公示送達事件,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補正相對人及其年籍資料。 三、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四、提出對相對人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。 五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世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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