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931號
聲 請 人 鼎富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秀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游騰中為
公示送達事件,
債權人應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補正相對人及其
年籍資料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提出對相對人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之證明。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世佳